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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出台《县级领导联系民营… |
关于开展县级领联系民营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7年8月8日)
为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07〕8号)精神,现就在全县开展县级领导与部门联系民营企业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全县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通过开展县级领导与部门联系民营企业活动,带动“五股”力量带头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突破,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力打造富裕长岛、魅力长岛、和谐长岛,努力建设山东海上明珠和中国最美海岛做出新的贡献。 二、联系对象 县级领导与部门联系民营企业。 三、主要职责 (一)向民营企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通报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引导民营企业抢抓机遇、率先发展,服务大局、回报社会。 (三)听取民营企业对党委、政府及其重要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交流沟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人才、技术、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联系方式 (一)县级领导配套一个部门联系一户民营企业,其他部门联系一户民营企业。 (二)联系企业可采取电话、走访、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三)联系企业的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企业协调联络。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县级领导与部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牵头,组织、人事、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联系企业和联络员的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书面报县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县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要为联系企业工作搞好协调服务,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情况通报。 (四)要把联系民营企业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发展民营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对成绩突出的部门进行表彰。 2007-8-12 16: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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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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